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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宿工劳监函字〔2024〕14号 )
更新时间:2024/9/27  游览人次:1644   【打印此页

全县用工企业:

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休息休假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就以下事项温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一、劳动者有权在法定休假日休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劳动者有权享受其他特定假期劳动者依法有权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病假等特定假期。例如: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

四、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按照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遭遇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可以向工会求助,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喜迎国庆,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是我们的共同心愿!让我们一起努力!



宿松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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