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办事项大厅
办事项名称:困难劳模临时帮扶救助申请
|
||||||||||||||||
办事指南与流程
一、申请对象 工作关系和服务管理在安庆市的全国、省部级、市厅级劳动模范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困难人员。 二、实施依据 1、《安徽省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安庆市关于对部分市级劳动模范等先进模范人物实施帮扶的意见》。 三、救助对象 (一)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1、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是收入较低的全国劳模,具体为在职全国劳模月收入补助标准线为4000元,不足4000元的补足到4000元;退休劳模月收入补助标准线为3200元,不足3200元的补足到3200元;农民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月补助标准线为100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 2、全国劳模特困帮扶金:主要用于缓解全国劳模因本人或家属患大病、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全年一次性发放特困帮扶金,具体标准参照《安徽省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皖工办发〔2016〕44号第十六条劳模困难等级,给予2000-50000元不同的补助,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包括水灾救助)。 (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1、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是收入较低的省部级劳模,具体为在职和退休的省部级劳模上年度月平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省部级农民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2、省部级劳模特困帮扶金:主要用于缓解省部级劳模因本人或家属患大病、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全年一次性发放特困帮扶金,具体标准参照《安徽省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皖工办发〔2016〕44号)第十六条劳模困难等级,给予2000-20000元不同的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三)市厅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市厅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是收入较低的市厅级劳模,具体为市厅级劳模上年度月平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四、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证书复印件(部、厅级劳模附表彰决定); 3、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本人入收证明材料; 5、本人或家属患大病医院诊断书及自付费用票据复印件; 6、本人遭受意外灾害照片和有关部门证明或说明等。 五、办理时限 各级劳模按照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宿松县总工会每年下发文件时间为准。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6-5652572 八、特别说明 劳模的认定: 1、我县各行业、各系统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各级劳模等或享受待遇的人员由表彰单位界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全国劳模、省劳模、市劳模个人表彰证书填写的是“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安徽省劳动模范、安徽省先进工作者、安庆市劳动模范、安庆市先进工作者”,证书填写内容和字数与引号内完全一致的可在市总工会查找确认。 劳动模范月收入:按照皖工办发〔2016〕44号《安徽省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一年为计算单位)劳模的全部收入总和除以月数。 全部收入包括: (一)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或养老金及领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 (四)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六)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的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八)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不计入收入。 |
|
||||||||